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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企业阶梯电专业开锁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 , (三)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 (二)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 (四)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

密切协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